徐府发〔2017〕13号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华泾镇,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本区对原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对其征地养老费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区级征地养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医疗费报销标准、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商定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所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参照本区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不得低于本区标准,确保按规定及时报销。上述费用继续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督等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