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7〕13号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华泾镇,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本区对原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对其征地养老费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区级征地养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医疗费报销标准、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商定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所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参照本区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不得低于本区标准确保按规定及时报销。上述费用继续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督等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74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331日。

 

 

 

 

2017328

 

 

 

 

 

 

 


浏览人次: 14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