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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调研、分类治理规范、完善综合执法”的工作要求,规范本区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区域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专项工作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并为制定全市规范性文件提供实践依据。
2.权益保障。切实保护学生、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的相关配套预案,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3.疏堵结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梳理和依法规范。在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的同时,积极推进学校提供放学后学生晚托(看护)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4.理性宣传。理性稳妥地做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的相关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机制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建立完善“上下衔接、协同牵头、条线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委办局的权责,依法依规落实执行;发挥街镇网格化管理优势,具体协调实施。
(一)成立区专项工作领导组
区级层面,由区领导担任专项工作领导组组长,统筹协调、部署推进、指导督查本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
(二)成立区专项工作推进组
委办局层面,由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专项工作推进组双组长,成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城管执法局、税务分局、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新闻办和各街镇的分管领导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工作推进组”下设“新闻宣传组”“排查调研组”“综合执法组”“综合协调组”和“信访维稳组”等5个工作小组:
——由区新闻办和区教育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新闻宣传组”。一是负责协调、审核新闻宣传报道方案;二是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理性开展新闻宣传和事件报道,把握社会舆论导向,保障调研和规范整治工作“平稳、理性、有序”。
——由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排查调研组”。一是制定教育培训机构排查调研方案,建立排查调研协同机制;二是组织开展对各街镇的排查调研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三是配合各街镇,以居/村(或园区/楼宇)为单位,整合相关资源和专业力量,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综治办、税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综合执法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和超范围经营的公司”的查处;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对有证有照教育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消防安全、教师资格、广告宣传、教育教学内容、设点办学行为”等6个方面行为,进行依法规范;民政局负责牵头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民非法人、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的查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对“有证有照违规办学的职技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对“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的查处。同时,按照“市专项工作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联合执法。
——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综合维稳组”。加强与各街镇的沟通,建立和落实“维稳”措施和预案,做好“晚托”需求服务;负责工作进展和情况专报。
——由信访办和区教育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信访协调组”,处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过程中的有关信访事项,同时加强与市信访办的沟通与联系、协调处理人民群众信访诉求。
街镇层面,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制定和细化本街镇“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报区“专项工作推进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步建立和落实“维稳”措施和预案。按“居/村(或园区/楼宇)”落实“参与专项调研和依法规范”工作人员,经统一培训后,在区“专项工作推进组”和“教育培训认定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和落实本辖区内“专项调研和依法规范”工作。同时协调和落实本街镇市场监督所、房地办、各居村委和辖区民警,全力配合“专项调研和依法规范”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例会制度、专报制度、宣传报道制度”
区“专项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布置、统筹、督查区专项工作组工作推进情况;区“专项工作组”每2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落实区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协商、沟通工作信息。
由区“专项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市专项工作组”,形成“每周一报、特事快报”专报制度。各街镇指派专人负责,对接“区专项工作组”形成“一事一报、特事快报”专报制度。
建立宣传报道制度,对接市专项工作组,适时适度对区专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报道。
四、工作任务
按“专项调研、依法规范、巩固成效、长效机制”四个阶段工作节奏,落实“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专项调研(4月20日前完成)
1.全面调查排摸(2月28日前完成)。采取“市—区—街/镇—居/村委(或各类园区/楼宇)”方式,“一点一报”全面排查调研全市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情况。
2.精准要素排摸(4月10日前完成)。明确依法规范重点内容,在市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对参加调研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按“居/村(或园区/楼宇)在原始排摸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精准要素采集和排摸,并上报“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平台”。
3.梳理法律法规(4月15日前完成)。在分析排摸过程中,不断梳理现有法律资源和执法资源,为市级层面制定依法规范的政策法规提供区级实践经验和建议。
4.撰写调研报告(4月20日前完成)。对调研内容进行梳理,形成调查报告(数据统计、区域教育培训业态现状图和汇总表),报送“市专项工作组”。
第二阶段:依法规范(4月—6月)
1.依法规范措施制定(4月—5月上旬)。在全面专项调研基础上,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依法分类制定和完善“自查自纠和依法规范治理”工作方案。
2.自查自纠和依法规范(5月中旬—6月中旬)
一是自查自纠。根据分类工作方案,组织“有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机构,从“收费行为、消防和校园安全、从业人员资质、广告宣传、教育教学内容、设点办学行为”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持有《办学许可证》民非办学机构但未经教育(人保)部门备案设立的教学点,无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制企业和分公司,无《办学许可证》的民非法人、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法人,以及没有任何证照的“无证无照”办学机构或个人办学这4类违法违规办学对象,对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自行进行规范和整改。
二是依法规范治理。集中开展对“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和“有组织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学生,开展涉及招生考试科目及延伸学科教学,有偿收费”的“无证无照”办学机构进行依法整治;引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无教育培训资质的办学机构”,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规范办学行为。
3.检查落实“规范和整治”(6月底)。在“自查自纠和依法规范”基础上,对“自查自纠”不力且存在问题的“有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机构,依法开展规范治理;配合全市开展的对“无教育培训资质的办学机构”的检查,落实“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要求。
第三阶段:“巩固成效”阶段的主要任务(7月—9月)
1.专题研究区域内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中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认真学习新出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明晰法规政策和规范整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2.全面完成对“有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机构的规范和整治。
3.对基本符合条件且完成整改的“原无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机构,开展准入审批和注册登记。
第四阶段:“长效机制”阶段的主要任务(10月—12月)
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准入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与服务并举。
1.依法建立“证照齐全、亮证办学”制度,强化培训机构按许可合法经营和依法办学的意识。
2.严格按照依法开列和明晰培训机构“禁止或限制性”办学行为,进行准入审批。同时,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3.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事件与社会信访投诉事件查处记录和机构信用上传市级数据库。通过市、区两级公共信用平台,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4.整合区域教育培训机构信息资源,集中公布和丰富“有教育培训资质机构”的基本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在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大联动执法优势,建立“违法违规办学”网格化管理、巡查发现机制、及时规范整治和联合执法。
五、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承担“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职能,共同制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总体方案,共同负责“专项调研”;会同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梳理,汇总(摸清)总体情况;负责规范和整治有《办学许可证》机构(文化教育类)和经教育部门核准的培训公司(文化教育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的公司”进行查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文化教育类)的查处。
2.市场监管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承担“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职能,共同制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总体方案;会同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梳理,汇总(摸清)总体情况;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和超范围经营的公司”进行查处;牵头负责对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的查处。
3.民政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总体方案;会同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梳理,汇总(摸清)总体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依法规范有《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负责对“无教育培训资质”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机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
4.人社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总体方案;会同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梳理,汇总(摸清)总体情况;负责规范和整治有《办学许可证》机构(职业技能类)和经人社部门核准的培训公司(职业技能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职业技能类)的查处。
5.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审核新闻宣传报道方案;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理性开展”新闻宣传和事件报道,把握社会舆论导向,保障规范和整治工作“平稳、理性、有序”。
6.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非法获取家长、学生信息等事件的查处;负责办学机构恶意终止办学和卷款潜逃的立案查处。参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办学的联合整治,预防因违法违规办学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7.消防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场所消防安全的审批和监管,对办学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予以查处。积极参与对非法办学机构的联合整治。
8.综治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教育培训市场排摸调研、规范整治的社会治安,以及中小学校园开放日期间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9.区信访办:负责处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有关信访事项,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答复口径、牵头区级层面联合接访、加强与市信访办的沟通与联系、协调处理人民群众的投诉请求。
10.房地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11.税务部门:对培训机构依法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税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12.物价部门:负责研究教育培训市场的定价机制,配合牵头部门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收费行为。
13.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
六、督导督查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督导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定专项督导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节点,围绕工作任务,对本区各委办局和各街镇“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导督查。
附件:徐汇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线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