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5月17日
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在徐汇区先行试点工作的完成,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的要求,结合徐汇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先行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基本原则
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则,以“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考虑新、老政策有序衔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先增量后存量、先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后社区居家服务项目、先区(域)内后区(域)外,以及试点期间享受老办法的老年人自主选择逐步过渡”的原则,稳步推进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工作。
(二)主要任务
在徐汇区全面开展先行试点工作要完成八大试点任务并形成成果。一是检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理顺评估管理和经办流程;二是检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及服务标准的适宜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护理服务队伍的供给能力;三是验证与照护等级相匹配的政策、待遇支付体系的合理性;四是理顺申请受理、需求评估、服务实施、费用结算为节点的经办服务流程;五是测试和完善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服务能力;六是检验服务需求与服务供应的有效匹配度,推进养老服务供应主体的分类分级管理;七是检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与医养服务相结合的实践性、有效性;八是检验并测试徐汇区老年照护服务需求准入、服务载体建设、服务过程实施、服务保障多样、服务监管到位的系统性和可及性等,为全市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准备。
二、适用对象和服务形式
(一)适用对象
先行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年龄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3.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等级达到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
4.居住地属于徐汇区行政区划范围。
对于照护等级为二至六级享受原居家养老服务(含原政府补贴带入机构)补贴的老人,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须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适用对象条件),或者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期结束后按市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原照护等级一级享受政府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维持原补贴标准、原项目服务不变,如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且照护等级提高至2-6级后,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接受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结论已提交市医保中心的,可自主选择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至本次评估结论有效期结束,或按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期间,原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待遇不变)。其余申请人一律转入长期护理保险。
(二)服务形式
1.社区居家照护是为居家的老人,通过上门照护或社区托养机构照护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2.养老机构照护是为入住其机构内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3.住院医疗护理是为入住在其机构内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三、服务资质
(一)服务机构
1.可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机构。包括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经民非、企业登记的、接受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的社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可提供养老机构照护的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或经民非、企业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长者照护之家等经民非、企业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复,接受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的养老机构。
3.可提供住院医疗护理的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的二级医疗机构。
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作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除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外的其它医疗机构要获取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资质,应向市(区)卫计委申请执业范围加注“居家医疗护理”科目。以上机构经营地须属于徐汇区行政区划范围,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评估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二)服务人员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师),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实施,在先行试点启动后的1年期内,对已纳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里的原持有市福利协会核发的养老护理员“上岗证”的人员,可参与试点;但同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组织其参加上述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1年后未参加职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具有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资格。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实填制机构服务资质和服务人员情况表,及时在“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人员变化情况并接受 “运行服务平台”人员资质管理、实地查验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服务过程监督(“住院医疗护理机构”服务人员试点期间暂不录入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服务人员信息申报至市医保中心。
四、服务内容及时间
(一)服务内容
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按《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46号)要求执行。
(二)服务时间、保险支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
1.社区居家照护:照护等级为二至六级的老人,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照护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照护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照护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上门服务或社区日间照护服务时参照执行。
为体现鼓励居家的原则,对于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老人,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设立社区居家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价格。护理站、门诊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护士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80元/小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 65元/小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持健康照护执业证等其他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40元/小时。
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困难人员生活照料特定项目补贴:对于未进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但老年人刚性需求的生活照料项目,予以补贴。照护等级二级或三级,补贴标准为250元/月;照护等级四级,补贴标准为375元/月;照护等级五级或六级,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2.养老机构照护:照护等级二至六级的老人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其中区级公办公营养老床位收住(轮候)对象为照护等级五级以上(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区级公办民营(公办委托管理)、街镇级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轮候)照护等级四级以上老人。
设立养老机构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价格。照护等级二或三级的,服务价格为20元/天;照护等级四级的,服务价格为25元/天;照护等级五或六级的,服务价格为30元/天。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5%。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长者照护之家为入住其机构内的老人提供持续性护理服务的参照执行。
3.住院医疗护理:老人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保或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阶段,逐步推进老人经由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享受入住护理院护理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申请
有服务需求的老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晓服务政策和服务内容后(通过lnzhglxt.xh.sh.cn网上查询,或962899电话查询),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中心当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就近申请,962899为老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徐汇民政网、或lnzhglxt.xh.sh.cn网上申请,手机APP“徐汇生活云”申请等方式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内容、拟选择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二)资质认定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保后台),在具备互联网或政务外网状态下,通过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系统(lnzhglxt.xh.sh.cn),进入“服务管理”目录,得到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地、户籍地、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录入至医保专网中的“长期护理险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医保资质并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
(三)统一评估
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评估,可以通过“长期护理险信息系统”了解申请老人的信息,也可以在“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了解老人“服务申请”提交的信息,知晓申请人的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情况,联系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地点和评估时间;评估开始前要查验评估对象的资质(身份证、社保卡)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告知评估费的收取比例并收取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并双方(或与老人监护人)确认签字;根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方法,对申请人的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调查,由评估机构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形成初步评估等级,经评估机构三人小组审议后出具评估报告,并反馈至区医保中心;根据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护理服务建议,录入“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
评估结果通过“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告知老人或监护人。区医保中心在医保系统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信息版,申请人如需要纸质版《评估结果告知书》,可以去居住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四)综合受理
1.街镇平台。依托“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对第三方评估组织提供的评估信息及老人基本信息、申请政府补贴通过后台数据和纸质材料查验进行比对(申请政府补贴,除低保以外的老人应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对于老人申请选择的服务机构与评估结果有出入的须进行电话沟通修改,形成对应的服务匹配;对于符合经济困难对象的老人,及时与老人取得联系确认服务事项;以上情况无误后形成服务等级、服务匹配、服务建议等,提交“区平台”进行复核。
2.区平台。对经身体评估和“街镇平台”提供审核信息、服务结论,进行项目要素复核及信息抽查,并将结果向区医保、区卫计委信息分送并反馈至“街镇平台”进行轮候和服务派送(公示)。
(五)服务分派
“街镇平台”对经轮候有结果或公示无异义的服务信息分派至“服务运行平台”;将分派信息告知老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老人申请服务机构与实际匹配有出入的进行跟踪回访。
(六)服务派送
“服务运行平台”收到“街镇平台”派送的服务信息后,根据老人的意愿、轮候的结果进行服务派送;对实施服务对接情况进行回访;受托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助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信息管理;及时汇总核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变化情况并实地查验;对于老年人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因多种原因确需调换服务机构和转移服务机构的,经调查确认后,向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反馈并及时重新调配;对服务状态进行适时回访。
(七)服务实施
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5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施过程中,还应根据“服务运行平台”提供服务派送信息及护理服务计划建议,联系老人(或代理人)上门制定护理服务计划,要求入住养老机构老人提供体检报告等符合养老机构居住条件(无传染性疾病)相关材料。护理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提交“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接受“服务运行平台”的抽查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服务过程监督,同时将护理计划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计划实施服务,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的相关服务数据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护理费用结算。护理站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需要执业医生对临床护理服务或调整护理服务计划开启医嘱的,按卫计委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护理服务费用自负部分人群需要区财政出资补贴的,按照“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表单,按街镇分布分别结算。
护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重复上述流程。
(八)服务监管
1.服务管理要求。(1)老人在当面申请、需求评估和接受护理服务、结算时,应当出示其社会保障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凭证。受理机构、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对老人出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社会保障卡。(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落实相关管理要求。据实将服务对象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应当提高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用于保障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和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服务运行平台监督。运行平台根据护理计划,对接服务双方,并对服务机构、人员资质、满意度评价等进行抽查和实地查验,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3.第三方监督。委托第三方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对服务双方信息进行认证,对服务点位、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老人评价进行实时跟踪,对服务数据进行自动统计和简单分析,为服务项目调整和服务费用结算提供数据支撑。每月将服务情况报告递交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委办局,由相关委办局根据业务职责进行监管。
4.责任处理。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老人或其他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费用结算与补贴
(一)费用结算
1.评估费用的结算。按照《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规〔2017〕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评估费用为每次240元/人/次,其中:初次评估(含绿色通道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按照180元/人/次的标准予以补贴,个人自付60元/人/次;持续评估费用(包括评估结果有效期满2年需要重新评估的期末评估;因身体情况发生变化,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服务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状态评估)由区财政按照120元/人/次的标准予以补贴,个人自付120元/人/次,其中因身体情况发生变化产生的持续评估费用的自付部分谁主张谁付费;复核评估费用和终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付费的原则,即复核评估或者终核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或者复核评估结果一致,则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付费,反之,则由评估机构付费。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结算。老人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应当向老人收取。
3.不予支付范围。下列长期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
(二)费用补贴
1.困难人员社区居家生活照料特定项目补贴:徐汇户籍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重残无业残疾人给予100%补贴,徐汇户籍的低收入对象给予50%补贴。
2.评估费用补贴:徐汇户籍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重残无业残疾人,评估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区财政给予100%补贴;徐汇户籍的低收入对象,评估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补贴(非徐汇户籍老人在本区发生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的财政补贴部分,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3.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付部分补贴:徐汇户籍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重残无业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社区居家照护的护理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补贴。
4.对身体照护等级为一级的低保、低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徐汇户籍老年人和居住在非徐汇辖区(包括馨怡养老院)的徐汇户籍老年人,按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
七、有关内容的衔接
(一)与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的衔接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现《徐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2018年行动计划》(徐府发〔2016〕24号)中有关养老机构吸收徐汇户籍老年人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政策将逐步取消(注册在徐汇区但经营地在银都路以南及经营地在非徐汇辖区的养老机构吸收徐汇户籍老年人补贴除外),试点期间暂时保留。
2.支持徐汇区域社会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参与徐汇区长期护理服务,对新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设备和系统接入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同时扶持社会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参加第三方责任险,参保费用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徐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2018年行动计划》(徐府发〔2016〕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助老服务社转制
现“万人就业项目”服务类队伍中街镇助老服务社助老员,由新转制成立的“徐汇区助老服务中心”民非法人机构统筹,部分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加强培训,增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储备。有资质的人员可以转入社区护理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八、组织领导与分工
在徐汇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参加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协调推进全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区民政局:
1.完善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试点前置审核工作,包括保险内容、政策分类、护理事项、操作流程等事项的网上公布完善。
2.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共同制订《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步骤和时间节点。
3.梳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清单,细化服务内容,并研究出台考核办法,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4.制订供应主体(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研发管理系统,与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互联。
5.适时组织相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梳理徐汇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资源,并根据资质情况指导相关服务机构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格申请。
7.梳理徐汇区为老服务队伍现状,协调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8.做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街镇及有关部门做好评估员的培训及人员储备工作。
9.根据需求评估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总要求,对现有为老服务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并重新制订相关配套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根据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负责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做好老年照护需求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2.受理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格申请,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3.协同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培训,组织实施保险经办具体事项培训。
4.协同民政、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5.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和初审。
6.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常规、专项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
7.监督服务申请、审核、评估、服务等流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区卫生计生委:
1.梳理徐汇区护理服务资源,确定纳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机构名单。
2.做好区域内护理站、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的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区域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的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3.对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行业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业务规范性检查,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配合区人社局做好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健康照护员等人员中护理技能的培训。
4.对接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对评估机构的业务管理,重点协调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评估工作安排。会同民政部门,及时了解评估标准执行情况,收集和反馈意见建议,对评估标准和评估系统进行完善。
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民福发〔2015〕9号)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价费〔2016〕1号)的要求,以保基本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联动。
区财政局:
1.针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对有关涉及工作经费的项目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2.根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为受理、培训、评估、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街道、镇:
街镇是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管理与服务监管的主体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政策解读。通过组织上门、专题会议、服务提醒、志愿者活动等形式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解读。
2.人员配备。落实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配备(3-5人)和购买服务经费的落实,形成分工合理、互相牵制、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3.平台搭建。健全完善由街镇购买服务,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的“街镇平台”的建设,明确街镇管理的主体责任,与平台签订相关协议,按照“徐汇区老年照护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导则,落实“街镇平台”具体工作任务,支付并报批相关费用。
4.组织培育。根据区域特点和服务受理量情况,抓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承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积极投资建设服务载体。
5.实体转制。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非正规组织人员的转制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将现有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委托护理机构托管。
6.调查摸底。组织好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入户调查摸底、个案处置、信访投诉和居民诉求反馈。
7.其他工作。按照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进,完成养老服务相关时间节点的工作。
九、任务分工
(一)准备阶段:
1.制订并完善《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实施方案》、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服务清单,并适时调整制订配套政策。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委
2.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系统,根据流程对有关功能进行更改和优化。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梳理完善服务提供机构清单和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支付系统数据接入工作。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做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评估员的培训及人员储备工作。做好护理队伍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委
5.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办法和支付流程,确保保险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施阶段:
1.按流程对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评估和服务提供,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各类问题,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完善。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流程进行优化,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探讨居家照护、机构护理之间的转介方案。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委
(三)总结验收阶段:
收集整理实施阶段的服务数据,总结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对下步全面推广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上报有关部门,为下一步全市全面推广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附件
徐汇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