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6月12日
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道路停放规范化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强道路停放点设置和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1.2 依据
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徐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3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公共区域的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的管理。
2 职责划分
区文明办:负责在重要节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组织发动机关、社会志愿者参与非机动车有序停放的宣传引导、劝阻和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机动车停放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牵头制定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停放管理考核办法、停放点设置标准等工作规范。
区财政局: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市容环境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对非机动车乱停放导致的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现场予以清理;联合街镇对违法占用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等管理;负责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现场处罚;会同城管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清理。
滨江管委办:所辖区域内属地化管理工作。
南站管委办:所辖区域内属地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按照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进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制订管理制度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配合交警、城管做好违停非机动车的清理工作;非机动车管理相关的12345、信访等处理工作。
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将非机动车纳入区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范畴,开展乱停放日常监督工作。
区交通中心:负责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推行过程中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监督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按规划落实的情况;实施停放管理考核工作;负责道路停放点增设、撤除和调整的方案制定和专业审核工作;指导各街镇的推进实施。
3 道路停放点规划设置及维护
3.1 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
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编制《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道路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方案》,按照“规模适度、动静相宜、布点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分析各街镇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及特征,落实“一街镇一方案”的非机动车停放点规划布局及设置方案。指导并规范各街镇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与调整。
3.2 停放点设置
由各街道(镇)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对停放点进行增设和撤除。
调整程序:各街道(镇)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由于周边环境变化,规划停放点与周边实际停车需求不符的,可以向区交通中心提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调整申请(申请表见附表1)。区交通中心根据停放点设置规则,对提交的申请进行专业审核,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报区建设交通委确认后,由街道(镇)组织实施。
3.3 停放点维护
日常维护由各街道(镇)牵头实施。根据核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施数量来确定工作量,制定维护方案、进度计划表、经费预算;标志、标线视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复线;标牌每年集中复查不少于1次,对受损标牌进行修复或更换。
4 共享自行车管理职责及管理措施
4.1 管理原则
针对共享自行车的投放、骑行、停放等问题,按照“多方参与、共管共治”的原则,以共享自行车企业为主,街镇、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4.2 共享自行车企业
共享自行车企业是共享自行车规范投放、规范出行,规范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
4.2.1 人员配备
按照本区实际停放和流动的车辆平均数安排管理力量,将管理人员和车辆的实际信息、联系方式报送至各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
4.2.2 科学投放
投放前需向所在街道(镇)报备,在指定区域合理投放。
4.2.3 文明倡导
通过app、微信等渠道倡导文明骑行,文明停车,不满12周岁禁止使用等;处理和答复共享自行车相关的12345等投诉件。
4.2.4 清理调度
参照大数据显示的单车运行规律,按照各街道(镇)反馈的车辆集聚问题,能提前预判、及时响应,迅速到场完成清理和调度工作。
4.2.5 管理维护
组织专门运维队伍,对车辆状况进行巡检,保障事故车辆及时修复,对问题车辆进行回收处理。
4.2.6 技术创新
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采用大数据分析、电子围栏、精确定位等手段,克服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4.3 各街道(镇)
负责搭建沟通平台,落实托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
4.3.1 搭建联动平台
建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与各共享自行车企业、城管、交警等部门,形成五方联动机制,明确各单位联络员,形成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及时处置的工作方案。
4.3.2 落实托底机制
对于企业未能及时响应,且现场非机动车乱停放情况已经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由所在街道(镇)通过联动平台及时反馈,并组织第三方机构,配合交警、城管做好清理工作。
4.3.3 动员社会力量
积极发动市容辅助力量、社区志愿者、第三方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骑、违停及时劝阻和引导,将零星乱停车辆移至停放点内。
4.4 区级层面
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召集共享自行车企业、街道(镇)等部门,搭建共商共议平台,召开共商共议专题会议,在协商解决方案,引导各方共同协作,并争取媒体的支持;
由区交通中心代表区政府与共享自行车企业签订“共管共治”协议,细化各方管理职责,明确企业管理力量安排、投放前报备程序、代为调度费支持事宜等相关细化要求;
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注重非机动车停车和行车设施建设,为非机动车出行创造更好条件。
4.5 具体管理措施
4.5.1 明确禁限区域和疏导区域
按照非机动车禁行道路及“一街镇一方案”明确的范围,由于非机动车停放数量超过停车容量的禁限区域,向社会公布限投、禁骑路段;同时明确核心区域周边的疏导区域,便于共享自行车的运营调度,缓解核心区压力。
4.5.2 严控投放数量
每次投放和疏导调度前,共享自行车企业需通过沟通平台向所在街道(镇)报备,在指定区域合理投放。
4.5.3 发布预警提示
针对各街道(镇)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的实际情况,借助搭建的沟通平台,向各共享自行车企业发布“局部区域共享自行车数量过多,需要调度疏导”等警示提醒,协调和督促企业加强运营调度。
4.5.4 落实科学调度机制
各部门通过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利用大数据对车辆集聚时段和区域特征进行分析研判,结合运维巡检实际状况,加强对车辆的调度;街道(镇)和网格中心根据现场管理和监控情况,及时反馈企业,形成联动机制。
4.5.5 依法严格查处
由交警部门对违骑和违停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5.6 加强联合管理
由共享自行车企业、街道(镇)、城管、交警、第三方机构等形成联合管理队伍,针对车辆高度集聚,常规调度不能满足疏导要求等应急情况,各部门进行联合调度;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机构代为调度共享自行车的费用,共享自行车企业需和第三方机构达成协议,并支持相应费用。
附件:1.徐汇区道路停放点设置一般性规则
2.徐汇区道路停放点设施及维护相关要求
3.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增设、撤除或调整申请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徐汇区道路停放点设置一般性规则
1.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应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禁非道路沿线,一般不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有关部门批准的景观道路和景观区域人行道上不宜大规模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3.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不应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宜设在无障碍设施和盲道两侧各0.3米外。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轮渡站、医院、学校、较大商业设施等人流较密集的场所门前两侧各5米以外的人行道上方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5.人行道斜坡、人行横道线、公交站点,以及消防栓等社会公共设施两侧各5米以外的人行道上方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类市政管井周边1.5米外方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6.路口转角范围(圆角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5米)以外的人行道上方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封闭式转角的停放点按照路段设置规范实施。
7.人行道宽度≤3米,不宜设非机动车停车位;3米<人行道宽度≤4米,可以设斜停式停车位;人行道宽度>4米,可以设置垂直式停车位;人行道宽度>7米,可以在建筑物边线一侧设置停放点;设置停放点后,可供通行的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8米,主要商业街不得小于4米。
8.以上所有距离指标的计算均为停车区域边框白线中心线至设施外边缘的距离。
附件2
徐汇区道路停放点设施及维护相关要求
1.标线、标志
(1)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宽度为10厘米的实线。
(2)停放点的标线为闭合四边形,垂直式停车位宽度为1.8米至2米,斜停式分为30度、45度、60度三种。(标准设置尺寸在“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道路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方案”中明确)
(3)标线内漆划“非机动车图案”(国标),居中设置,图案间距在5至10米,视情设置单组或多组;非机动车停放点连续长度小于2米的,可以不设置非机动车图案。
2.标牌
(1)供非机动车免费停放的道路停放点一般不设置标牌。
(2)委托专业单位管理的非机动车道路收费停放点应设置收费标牌。
(3)收费标牌图案:为P字与非机动车图案结合,蓝底白图,底板尺寸为80×80厘米,应标明可停放时间,收费标准,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标准设置图例在“徐汇区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道路停放点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方案”中明确)
(4)收费标牌一般采取立杆的形式,立杆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立杆中心线距离侧石外边线0.5米,标牌的空间范围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3.其他设施
(1)常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一般不设置停车支架和停车亭,局部区域可考虑结合景观统一规划建设,斜列式停放点宜设置支架,以规范车辆停放;使用支架后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宽度不得大于2米;停车亭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景观的有关规定。
(2)对既有停车架、停车亭的拆除,由设置单位负责,恢复道路及市政设施原样并通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验收。
附件3
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增设、撤除或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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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点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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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停车线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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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增设 □ |
撤除 □ |
调整 □ |
停放点所在道路性质 |
现有道路 □ |
新改扩道路 □ |
现场照片或者车位平面图(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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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描述(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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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描述(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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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意见(由交通中心填写):
(公章)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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